在本节的标题当中, terms of transaction常会在继续性合约的买卖条件条约用做标题,比如出租合约中,承租人每月有给付房租的义务,出租人对出租物有修缮的义务等等。至于非继续性的合约关系,买卖条件条约里要规范的则是closing,也就是「成交」的各项条件,比如交易合约的买方应该用现金或支票来支付价金等条件。
买卖条件条约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出货顺序」,比如价金应于交易标的物给付之时点同时给付,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一方当事人要先给付标的物,他方当事人才有给付的义务,这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下面这个例子就是需要仪器出租人要先出货仪器给承租人后,承租人才开始按月产生出货租金的义务。
Monthly Lease Payments are due and payable1 on the 1st day of each and every month commencing on the first full month after delivery of the Leased Equipment.
承租人应于出租物出货后,每月1日给付该月月租。
due and payable
due and payable是英文合约中容易见到用来表示「债务到期」的语词,目的在强调债务不止是「发生」,而且已经到了「应该履行」(enforceable)的时点。due and payable和前面说过的terms and conditions一样,一般会把两个字连在一块用,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另外有些合约会用immediately due and payable或immediately payable来代替。
「付款工具」也是买卖标的条约所要约定的重点,比如一般小额交易合约可可以用现金出货最便捷,金额过大时可能就约定用票据支付,至于国际海运的买卖则常出现借助信用状(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的情形。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Price by delivering a negotiable check in the amount of One Million NT Dollars (NT$1,000,000) issued by Bank of Taiwan to the Seller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买受人应以由台湾银行所开立,面额新台币壹佰万元(NT$1,000,000)之可出售支票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价金支付形式与内容皆须符合出卖人之需要。
negotiable check
negotiable 在票据法上代表「可因背书或出货移转」的意思,其中「背书」是记名票据的出售要件,无记名票据则可简单地用「出货」来出售。因此negotiable instruments就是中文所说的「票据」,negotiable check就是「可出售支票」(即无记名支票或未有「禁止出售背书」记载的记名支票)。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
这个条约把票据的内容分为form和substance两个部份,form指的是票据的「形式」内容,比如要用本票还是支票来支付价金、需不需要指定受款人等;而substance指的是票据的「实体」内容,比如票据上的所记载的发票人是哪个、金额多少等问题。
依据中华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有几项所谓的「绝对必要记载事情」,欠缺这几项记载,根本就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这类事情包含发票人的签名、表明为「支票」之文字(学理上叫做「票据文句」)、支票金额、付款人商号、表明付款人将无条件支付票款、发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等。另外支票还有两个「相对必要记载事情」:受款人与发票地,没记载的话也没关系,只不过法律上直接以执票人为受款人,以发票人住所为发票地而已。除去绝对必要记载事情与相对必要记载事情以外,只须不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当事人当然还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记载其它的事情,法律上称为「得记载事情」。
在上面所举的范例当中,当事人双方指定了票据类型(可出售支票)、票据金额(美金壹佰万元)、发票人(台湾银行)几个要紧的事情,原本根据中华民国法律,只须买受人再满足付款人商号、表明无条件支付票款、发票年月日及付款地的记载等几项绝对必要记载事情后,就应该符合票据法上的要件,合法完成给付价金的义务了,但出卖人为更进一步保障我们的权益,又加上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的字样,于是买受人还要听从出卖人的指示,记载出卖人所期望记载的其它相对必要记载事情或得记载事情,在形式上与与实体上都要符合出卖人的需要,才算完全依约履行了给付价金美金一百万元的义务。
除去「标的物出货顺序」与「付款工具」是所有合约几乎都会记载的买卖条件条约以外,依合约的特定性质与目的,当然还会出现不少各式各样的买卖条件约定,但因为牵涉范围太广,且内容缺少一致性,不合适在此处介绍,故作者拟于本书之后续-「进阶篇」中,再作详细的分类与整理。